一名邱姓女子駕車撞傷林姓單車騎士,邱女當場付3600元給騎士,接著便稱有急事欲離開,騎士說「好」後,還向邱女揮手,但邱女事後卻涉肇事逃逸,法官審理後判她無罪。
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內容,一名邱姓女子民國109年5月26日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南投市文昌街與公園路交岔路口,與一名騎乘自行車的林姓男子發生車禍,導致林男四肢多處挫傷,邱女當場交付新台幣3600元給林男,警方認為邱女涉犯刑法肇事逃逸罪嫌。
邱女到案坦承駕車與林男發生碰撞,但堅決否認肇事逃逸,邱女說,當時林男只有受一點傷,有說要叫警察,她跟林男說趕時間,不要報警,「林男說叫警察來會罰3600元,我說不然3600元給你,林男說好,所以我拿3600元給林男,林男就說當今天沒發生這件事,也沒有跟我說要留資料,錢給林男後,我們就走了」。
林男審理時證稱:「車禍現場,邱女有下車,當時拿3600元給我,叫我去看病,當初和解3600元,就是邱女之前在車禍現場給我的」。
但林男審理時也說:「我有叫邱女把我送到醫院,她說沒時間,要趕回山上;邱女要離開時,我有叫她留姓名、電話,我腳怎麼樣不知道,她上車就開車走了,我不同意她離開,我有表現出來」。
法官勘驗案發當時監視器影像發現,林男在被告邱女離開時,有向邱女揮手,以及林男先離開,被告邱女才離開等事實,因此,林男所說關於被告邱女開車離開時,林男仍坐在地上等證述,顯然與勘驗筆錄不同,告訴人林男的證詞是否可信,已屬可疑。
法官指出,邱女欲離開時,林男有向邱女揮手,若林男不同意邱女離開,應會表現出制止離開動作,或是受傷而無法有任何動作,也應不會出現較為善意的揮手動作,況且林男審理時原稱「邱女說急著趕回山上,我說好,她就離開」,後來才改稱「我不同意她離開」。
法官指出,雙方案發時有交付3600元和解等情事,足認告訴人林男於車禍發生後,有同意被告邱女離開的事實,邱女辯稱應可採信,因此判決被告邱女無罪。全案可上訴。
今天詢問南投縣警察局一名交通警察小隊長,他表示,車禍當下就算雙方願意當場和解,建議還是要報警,以保護雙方當事人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