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7日電)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,共享機車誕生後申訴案件大增,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將明文規範權責,停車不當的罰單消費者要付、未提供可使用的機車業者有責,預計明年元旦上路。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召開「機車租賃新規範,出遊代步停聽看」記者會。會中宣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交通部的「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草案,將原於民國94年間上路的定型化契約,提升為以上事項予以規範。
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提醒,以上新制,傳統、共享機車業都適用,不論燃油或電動的輕、重型機車均屬之;以糾紛發生的案例樣態來說,共享機車無預警斷電,將因新制規定業者要提供符合可使用的機車,若在路上引發時間上或身體的損害、交通罰鍰等,可歸責於業者;消費者若在借車時發現車子有問題而還車,業者不得收費。
另例如消費者將機車停在有時間限制的限停機車格,而被開罰單,陳星宏指出,消費者要負責繳納。
如果消費者誤停,或騎乘到業者營運區之外,或是沒照規定停車,讓業者須善後處理,例如騎到台中,要運回營運區的台北,調度費用由消費者支付。
陳星宏強調,這是雙方權利、義務的規範,提醒雙邊務必遵守;消費者租前要了解契約內容、租金、租賃費率等計算方式,以及還車流程、相關規範,取車後應把握時間檢查車況,取還車要拍照機車外觀存證,並按照規定停車、還車,以免衍生罰單等開銷。
陳星宏表示,業者若違反相關規定,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,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罰鍰,再次限期不改正,處5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,可按次罰到改正。
消保處消保官曾宜健說明,以上新制的訂定,源自於107年全國消保官接獲租賃機車申訴案件10件,全數是傳統機車出租業;108年接獲21件,其中8件為共享機車、13件傳統機車;109年增至52件,其中41件為共享機車、11件傳統機車;今年截至11月底,增至73件,其中67件為共享機車、6件傳統機車。
她指出,以上2種業態差別在傳統業者是面對面辦理租賃,共享機車則不是,衍生較多的消費糾紛,主要有5種樣態,上述近4年中,以機車發生毀損的賠償計算方式不明確的糾紛最多,占27件。
其次是超出業者營運範圍引發的調度費用收取糾紛,占19件。第三是租賃期間引發的罰單糾紛,占17件。第四是租金、租賃費率、營運範圍記載不明確,占16件。第五是提供的機車有瑕疵或故障,引發責任歸屬糾紛,占15件。
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充,全國有登記業者傳統機車628家、2.8萬輛機車,共享業者3家(GoShare、WeMo、iRent)、1.6萬輛機車。陳星宏強調,沒登記的業者也適用新制。(編輯:張雅淨)11012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