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立新聞網
·1 分鐘 (閱讀時間)
記者戴玉翔/台北報導
好委屈?高雄市有一間專門經營二手商品小店家,從107年中開始承租了一間店面,月付租金4萬元,全數繳給房東,沒想到,卻收到國稅局罰單,原因是「未依規定扣報繳」,讓負責人李先生忿忿不平,為何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沒罰房東,房客反而遭到處罰?對此,財政部給出解答。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解釋,依據所得稅法規定,營利事業(房客)給付租金,應由扣繳義務人(營利事業負責人),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,並依限繳納。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該商家負責人未履行扣繳義務,因此受到處罰。至於所得人(房東)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且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,也會被處以漏稅罰,不會只針對房客。
該局呼籲,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,於給付租金時,應依規定扣繳給付租金的10%(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,免予扣繳),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,並於隔年1月底前填發扣(免)繳憑單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,以免受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