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瑞瑾
·Yahoo財經特派記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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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工商合作,廣告收益也是網紅收入的主要部分之一。一般會被列在「其他所得」項目,尤其不少廣告收益來源都來自YouTube、FB、IG,容易被誤認為是海外所得,網紅就不報稅。但國稅局提醒如何認定是境內還是境外收入?要看這一關鍵。
臺北國稅局審查二科蘇股長表示,因為網紅算是比較新興產業,如果是自主拍攝個人風格影片,提供觀眾瀏覽、點擊、訂閱,當中穿插廣告所獲得的收益,算是綜合多元的收入項目,因此目前這種所得類別,會被認定在「其他所得」項目。如果是境外公司提供的收益報酬,只要是在國內進行剪輯拍攝,就必須自行照實申報。
拍攝、剪輯、上傳等行為都在境內就需課稅
但不少廣告收益來源都是海外企業(YouTube、FB、IG等),容易被誤認為是海外所得(海外所得的「海外」是指非中華民國境內,且除中國大陸地區外的來源所得),但依照國稅局認定,只要網紅的拍攝、剪輯、上傳等行為都在境內完成,就要當作境內來源所得課稅。
不過,如果個人可以透過相關單據,舉證證明產製這些影片有需要付出的必要成本費用,可以在申報時主張扣除這些成本費用;收入減掉成本費用之後,再併同其他所得去合併申報。
漏而不報 小心國稅局蒐證、查金流及檢舉魔人
針對網紅們應自行申報但卻「漏而不報」的部分,國稅局目前都有持續蒐集相關資料,且有時候也會有檢調單位、金融單位通報資料,蘇股長直言,外單位有滿多情況可能會查到金流,當發現有這樣的狀況,雖不會直接進行後端稅務查核,但會把相關資訊提供給國稅局,由國稅局追查,或也可能是有檢舉人向國稅局舉報網紅逃漏稅。
國稅局收到異常通報後,會去查核該名申報戶有沒有提供勞務服務、收取報酬,以及有無確實申報,如果確認有漏而未報的情況,國稅局也會通知個人進行補申報動作